关于违法放贷的十四种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涉及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违规操作,且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贷款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损失。以下是具体的十四种违法放贷行为:
未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在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违反贷款发放流程: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却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即发放贷款。
贷前调查缺失: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也不检查贷款用途,导致贷款逾期未收回。
虚构授信报告: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却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进而发放贷款。
化整为零规避监管: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
担保人审查不严: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担保人未到场即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
抵押物审查不实: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及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也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进行实质调查。
贷款信息核查不足: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或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违规出具信用报告: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
虚构交易关系:违反国家及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
以新贷还旧贷: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
保理贷款审查不严: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等,或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
联保贷款审查不严: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的借款户发放贷款。
擅自更改系统数据: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并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