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新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际上,《婚姻法》已经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相关条文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替代。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现在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
一. 《民法典》中关于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内容的体现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 关于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误解
三. 我的建议
总之,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已经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和完善。在实际应用中,应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