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阶段,确实存在申请减少违约金的可能性。这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即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具体来说,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违约金,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那么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而遭受损害,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这也为申请减少违约金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
综上所述,在执行阶段,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不符合实际损失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是否能够减少以及减少的幅度,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