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是关于企业集团名称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这一条款主要明确了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要求,以及控股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规则。例如,如果某控股企业名称为“XX省YY集团有限公司”,那么其企业集团名称也应当包含“XX省”、“YY”以及相应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并且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前加上“集团”或“(集团)”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