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事业单位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不能视为行政机关答复。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主体地位:
- 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组织机构。
- 事业单位则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通常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事业单位虽然可能参照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它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设立的救济制度。
- 由于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对象。
实际处理建议:
- 如果事业单位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且该申请事项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关,事业单位应当考虑将申请移交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 如果事业单位认为自身无法直接处理该申请,也可以考虑以电话告知、书面回复等方式,向申请人解释情况并指引其向正确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下属事业单位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能视为行政机关的答复。如果申请人对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答复有异议,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如向相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或寻求法律援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