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手段立功的不能定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行为,其方式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采取“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在这里并不对非法立功的手段进行限制性列举,而是一切违反立功的立法目的的获取立功线索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例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取立功线索,主动“约购”毒品并进行揭发。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引诱”他人犯罪并揭发,如果这种情况被认定为立功,那么将变相鼓励被告人引诱他人“制造”犯罪从而获得自己的立功表现,这显然与立功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也可能酿成更加重大的后果。因此,金某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的方式被二审法院予以否定,并最终否认了立功。
综上所述,非法手段立功的不能定立功,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