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07-27 刑事辩护

关于商业贿赂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

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八种罪名: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关于“其他单位”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解释

  •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特定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等采购活动中,有类似行为的,也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3. 评标委员会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也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商业贿赂中的财物认定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五、关于收受银行卡的认定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 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 往来财物的价值;
  •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八、共同犯罪的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商业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