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中“冒充”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欺骗活动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冒充”的司法认定
- 行为表现:在司法认定中,“冒充”并不狭隘地仅指行为人称自己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录音或文字证据。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由第三人向被害人介绍行为人的虚假身份,而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错误认为自己具有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时不否认、不澄清,继续以此虚假身份与对方交往,并进一步展开相关社会活动的情况。
- 行为目的:这种“冒充”行为通常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如骗取财产、地位等。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或欺骗。
二. “冒充”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
- 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除了要求有“冒充”行为外,还要求有“行骗”行为。即行为人不仅假冒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还利用这一身份进行了欺骗活动。
- 法益侵害:招摇撞骗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行为人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社会活动,并企图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国家机关威信和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人假冒警察身份,向他人炫耀并试图获取某种利益。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冒充”,并可能进一步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行为人不仅假冒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还利用这一身份进行了欺骗活动。
综上所述,刑法学中的“冒充”是指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欺骗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