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人通常不能对其他债权提出异议。这是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在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并存在的。每个债权都是独立的,债权人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干涉权利。
然而,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如破产程序或执行分配程序,债权人有权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这是为了确保相关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破产程序中,若债权人认为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存在问题,如虚假债权或已清偿债权,则有权向破产管理人或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异议。
但请注意,这种异议权利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非特定法律程序中,债权人不能随意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总之,债权人能否对其他债权提出异议,取决于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情境。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债权的相对性,普通债权人不能对其他债权提出异议。但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如破产程序或执行分配程序,债权人则有权依法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