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较于之前的版本,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下是对比2022年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
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条件:
- 修订前:主要规定了计量基准器具使用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经国家鉴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修订后:同样明确了这四个条件,但整体框架和表述上可能进行了微调,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管理需求。
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
- 修订前与修订后:均详细列出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且核心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 计量检定
周期检定:
- 修订前与修订后:均规定了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相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且检定的流程和原则未发生显著变化。
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检:
- 修订前与修订后:均强调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并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以保证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三.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 修订前与修订后:均详细规定了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生产。同时,也明确了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机构及保密要求。
质量监督:
- 修订前与修订后:均强调了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监督,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确保无产品合格印、证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出厂。
四.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销售监督:
- 修订前与修订后:均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无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使用规定:
- 修订前与修订后: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但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五. 计量监督
计量行政部门的职责:
- 修订前与修订后:均详细列出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方面的职责,包括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实施监督等。
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
- 修订前与修订后:均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并详细规定了其职责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要求。
我的观点:202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集中在对现有规定的细化和完善上,以更好地适应当前计量工作的实际需求。这些修订有助于提升计量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