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其作品等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受著作权控制的具体行为
- 复制: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 发行: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
- 出租: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
- 表演: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
- 放映: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行为。
- 广播: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 汇编: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其他未明确列举但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其作品等行为。
二.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含义和内容,包括上述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
我建议著作权人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公众也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避免实施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以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