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逃犯在某些情况下是会进行缺席审判的。
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人未到庭,但法庭在确认其已经得知开庭时间和地点,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虽然到庭但拒不作任何辩护,法庭在听取控方证据和意见后,依法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方式。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且被告人需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例如,我国首起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外逃被告人贪污案——程三昌贪污案,就是典型的应用实例。程三昌在贪污公款后潜逃国外,一直未归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程三昌案件因此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贪污犯罪所得308万余元。
因此,对于刑事犯逃犯,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的。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贪污腐败、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