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解释-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7-27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诈骗刑事案件中法律应用的具体解释,旨在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详细阐述:

一、诈骗数额的认定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从严惩处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若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将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 被害人谅解的;
  •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关于诈骗近亲属的财物

  •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 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诈骗未遂的定罪处罚

  •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 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如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六、其他规定

  •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如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等),以共同犯罪论处。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方式也有明确规定。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量刑标准,有助于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