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后恢复执行 可否追加认缴未届出资的股东为执行人-姜明坤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公司事务

执行终本后恢复执行,可以追加认缴未届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一. 执行终本后的恢复执行与追加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终结(即“终本”)后,若发现新的执行线索或财产,执行程序可以恢复。在恢复执行的过程中,若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是可以追加认缴未届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二. 追加认缴未届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1.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追加认缴未届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在此情况下,股东虽未届出资期限,但公司实际上已无法清偿债务,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股东出资期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出资期限逃避债务。

三.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

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可能通过举行听证等方式核实具体情况。若法院认为符合追加条件,将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建议:在申请追加认缴未届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前,申请执行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注意关注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