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视听作品的法律-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知识产权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行使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视听作品法律的详细分析:

一.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视听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生效)之前,视听作品又被称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出来的作品”,简称电影和类电影作品。

  2. 构成要件:

    • 依托于一定的介质:视听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必须依托于一定的介质,如胶卷、CD、光感介质,或现代的无线电波、网络信号等。
    • 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这些画面一般具备动作、情节、声音上的连续性。
    • 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设备、设施进行放映或播放,但其“能”被放映或传播,而非必须被放映或传播。

二.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 一般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对于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 约定优先原则: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 视听作品的使用与许可

  1. 电视台播放: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2. 分割使用:视听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或者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以及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行为,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五. 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1. 定义区别: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品的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

  2. 法律保护差异: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而录像制品则主要受到邻接权的保护,保护程度相对较低。

我建议相关从业者在使用视听作品时,务必明确其著作权归属,取得合法授权,并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