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并不涉及量刑标准。该条款主要规定的是对公职人员的处分种类和适用情形,而非量刑标准。量刑标准通常与刑事犯罪相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刑事法律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具体内容为:“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这是关于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的政务处分规定,与量刑标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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