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检查依据条款规定-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合同纠纷

关于“责令检查依据条款规定”的问题,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责令检查的性质和内涵

责令检查是指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存在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外的处置方式。它属于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常态化方式之一,主要效果是“红红脸、出出汗”,目的是教育、帮助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或者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从语义上看,责令检查就是责成、命令某人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反省,检查自身思想和行为上所犯的错误,并深刻认识错误的后果和危害。

二、责令检查的法律依据

  1. 党章修正案: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明确增写了“责令检查”的内容。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责令检查”等处置方式。

  3. 《监察法》: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检查”也是监察机关进行处置的方式之一。

三、责令检查的前提条件

采取责令检查的前提是,对于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以及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责令检查,不予处分。同时,存在一般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公职人员被立案审查调查后,如发现其违纪违法情节较轻,应当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同时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的,也可以适用责令检查的方式予以处置,免予处分。

四、责令检查的程序规范

对拟采取责令检查方式处置的案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实践中,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1. 第一种情形: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纪情节轻微,以及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建议给予责令检查的,应由监督执纪执法部门集体研究后,将拟采取责令检查方式处置的处理意见和理由等,连同问题线索处置报告等材料一并按照权限呈报审批。经批准后,由承办部门制作《关于责令检查的决定书》,要求其对相关问题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

  2. 第二种情形: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党员、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审查调查部门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后,又发现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的,可以建议适用责令检查的方式予以处置,免予处分。但应在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审查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后,在审查调查报告中将拟免予处分,采取责令检查方式处置的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等详细说明,连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处理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权限呈报审批。

五、责令检查的执行与后果

责令检查对象应按照要求,严肃认真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结合个人和问题实际情况,检视自己的问题和错误。同时,要深刻反思问题和错误的原因和危害,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坚决避免类似问题和错误再次发生。检查材料应作为执行情况报告附件及时送相关审查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此外,相关的整改情况还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督促被责令检查人正视问题,同时也能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综上所述,责令检查是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定的一种重要处置方式,其目的在于教育、帮助和挽救存在问题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在实践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适用,以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