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释义-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以及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具体解释如下:

条例内容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详细解释

  1. 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

    • 转包: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 违法分包:指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 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行为,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定比例(25%-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一定比例(0.5%-1%)的罚款。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 转让监理业务:指工程监理单位将其承担的监理业务转让他人或者与其他监理单位共同承担监理业务,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的行为。
    • 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行为,条例同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定比例(25%-50%)的罚款。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总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明确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以及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