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异议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个人征信异议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良征信记录,可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更正。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此条款为信息主体提供了对征信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基础。
  • 同时,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未直接提及“不可抗力”作为异议的理由,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征信异议中同样应得到考虑。

二. 异议处理流程

  1. 提出异议:信息主体需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如银行、金融机构等)提出书面异议,明确指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良征信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异议核实: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规定时间内(通常为20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信息主体。
  3. 异议更正:如经核实确认异议成立,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应及时更正相关信息,并告知信息主体更正结果。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人在地震期间因银行系统瘫痪无法按时还款,导致征信记录中出现逾期。在此情况下,该人可向银行及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说明逾期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并提供地震发生的相关证明。经核实后,银行及征信机构应更正其征信记录。

我建议,在提出异议时,务必准备充分的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不良征信记录确实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同时,保持与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的良好沟通,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