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方案中能不能约定放弃对保证人的追偿-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公司事务

在破产重整方案中,不能简单地约定放弃对保证人的追偿。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进行详细解释:

  1. 法律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除非存在特殊的约定或者是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否则破产重整通常无法使保证人摆脱其担保责任。
    • 最高法院也有相关判例指出,破产重整“以股抵债”并不当然视为全额清偿,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追偿。这进一步强调了保证人在破产重整中并不能轻易免除其保证责任。
  2. 实际操作层面:

    •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会因重整而自动消灭。重整计划会对债权的清偿作出具体安排,包括清偿比例、期限等。若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因债务人不能执行等原因导致重整程序终止,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这整个过程中,保证人作为债务人的担保方,其保证责任并未因重整而自动免除。
    • 债权人在参与重整计划或破产清算程序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保证人追偿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方案中不能简单地约定放弃对保证人的追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破产重整中仍然有效,除非存在特殊的约定或法定的免责条件。因此,在制定破产重整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并依法进行妥善处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