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纠纷最新司法解释-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公司事务

关于矿业权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依据的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核心内容的梳理和解读:

一、矿业权纠纷处理原则

  • 保护矿业权流转:人民法院在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的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 保障资源开发利用:同时,要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二、矿业权出让合同效力

  • 合同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
  • 权利确认:受让人可以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

三、矿业权侵权与保护

  • 侵权责任: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的,受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 合同解除: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解除出让合同。

四、矿业权转让规定

  • 转让合同效力: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报批义务: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履行报批义务或协助报批义务。
  • 违约责任: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或受让人不支付转让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矿业权抵押与租赁

  • 抵押合同效力: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
  • 抵押权设立: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登记。
  • 租赁与承包合同: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合同中如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合同无效。

六、环境保护与公益诉讼

  • 环境保护: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 公益诉讼: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七、其他规定

  • 越界勘查开采:因越界勘查开采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涉及勘查开采范围重复或界限不清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司法建议与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勘查资质造假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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