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购买资格受贿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原始股购买资格是否构成受贿的财产性利益
- 财产性利益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或其他需要支付货币的利益。
- 原始股购买资格的性质:原始股购买资格本身并非直接的财产性利益,而是一种交易机会。交易机会与财产性利益的区别在于交易机会必然面临风险,而收益伴随着风险产生。财产性利益则是确定性收益,不受风险影响。因此,原始股购买资格在收受时并不等同于明确的财产性利益。
二. 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
-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认定受贿行为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不仅要有受贿的故意,还要实施受贿的行为,并且受贿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必须明确具体。
- 原始股购买资格的受贿认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因其实际出资就排除受贿的嫌疑。而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分析。若购买行为实质上是为了实现权力变现,双方存在明确的权钱交易意图,则应认定为受贿。
三. 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
- 计算标准的选择: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尽量排除市场波动的影响,以公权力的直接对价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原始股购买资格受贿案件,受贿数额的计算可以参照股票发行价与原始股购买价的差额,或者禁售期满后的首个交易日的最低成交价与原始股购买价的差额(取二者较低者),并扣除成本后确定。
- 具体计算示例: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公司的原始股10万股,该公司上市后的发行价为25元/股,禁售期满后的首个交易日最低成交价为30元/股。若以发行价计算受贿数额,则为(25-10)×10万=150万元;若以禁售期满后的首个交易日最低成交价计算,则为(30-10)×10万=200万元。但根据较低价原则,应认定为150万元受贿数额。
四. 总结与建议
- 总结:原始股购买资格受贿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判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行为。受贿数额的计算应排除市场波动影响,以公权力的直接对价为准。
- 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深入调查双方的关系、交易背景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确保定性的准确和量刑的公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