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写议前调解作为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在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理由部分应详细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原因,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自身原因(如发现事实依据不充分、误解法律法规)等。议前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通过调解已经达成了和解,那么申请人可以基于这一原因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理由部分的示例,涉及议前调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具体日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于[申请行政复议日期]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了议前调解,并就该行政行为涉及的事项达成了和解协议。基于双方的和解,申请人认为继续进行行政复议已无必要,故决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请注意,在撰写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时,除了理由部分,还需要确保其他部分如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等也填写完整、准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