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严重失信企业标准-黄海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公司事务

海关严重失信企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的第二十二条来认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失信企业的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若存在特定情形,海关将其认定为失信企业。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等。

二. 具体标准

  • 对于非报关企业,若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则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但需注意,2023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对此有所调整,即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三. 特殊规定

  • 报关企业不适用上述170号公告的调整,因其主责是为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报关质量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非主观故意”是指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故意违法的企业不在容错范围内。
  • “1年内”是指连续的12个月,以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计算。

四. 其他注意事项

  •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在170号公告实施之前被行政处罚、在实施之日还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也可以依据170号公告,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 对于已经因违反海关规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可以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

综上所述,海关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最新的政策调整进行判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