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确实构成对公共收益的侵占。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小区公共部位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被物业或其他管理人擅自使用。
其次,物业作为管理人,其职责是代表业主管理小区,包括公共部位的使用和收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可以随意支配这些收益。物业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共收益,无疑是对业主权益的侵犯。
最后,如果物业确实存在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返还这些收益,并用于小区的建设或维护。同时,业主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使用公共收益,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业主的权益。因此,这种行为应被视为侵占公共收益,并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你所在的小区存在类似问题,建议你及时与物业沟通,要求他们改正行为,并返还被侵占的公共收益。如果沟通无果,你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