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颁布)第四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二. 处罚流程
- 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及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需确保不少于两人,并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等。
-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总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被撤销安全使用许可证以及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此,我建议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申请和使用安全使用许可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