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追缴出资垫付费用应由债权人考虑是否垫付,若垫付,则作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
一. 破产追缴出资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表明,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追缴出资人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二. 破产费用的清偿顺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这表明,破产费用在破产清偿程序中具有优先地位。
三. 垫付费用的性质与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这意味着,债权人垫付的追缴出资诉讼费用等,将作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
四. 实际案例说明
- 以新化县晨鑫皮草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管理人公开筹集追缴注册资本诉讼所需要的费用,并明确垫付款项将作为共益债务。这表明,在实际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垫付的追缴出资费用确实会被视为共益债务,并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
综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若债务人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有权追缴。而债权人考虑是否垫付追缴出资诉讼费用时,应知晓该费用将作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我建议债权人在决定是否垫付时,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财产状况、诉讼风险及潜在收益等因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