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重复收费 与诈骗罪的-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公立医院重复收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重复收费的性质

  1. 违规收费行为:公立医院重复收费,如案例中所述的部分冠心病患者行支架植入手术同时收取“冠脉血管内超声检查术(IVUS)”和“冠状动脉造影术”费用,属于重复收取费用,这是一种违规收费行为。
  2. 非诈骗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公立医院重复收费,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二. 法律依据

  1.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进行重复收费等行为。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重复收费等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此条例规定了对于重复收费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三. 实际处理

  • 行政处罚:如案例中所示,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对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重复收费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1倍的罚款。
  • 非刑事处理:由于重复收费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此不会受到刑事追究,而是通过行政处罚来纠正和惩罚。

我建议:公立医院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避免重复收费等违规情况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