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性质。以下是对这一性质的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自然归集体所有。农户对自留地只享有长期的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
其次,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中划配给农户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它主要用于满足农户自家生活需要,如种植蔬菜、粮食等农作物。这种分配方式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生活需求的关怀和照顾。
再者,集体对自留地享有一定的管理和调整权。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集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留地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这体现了集体土地所有制下,集体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调控作用。
虽然农户对自留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也需在法律和集体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农户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自留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这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村集体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性质,农户对其只享有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且需在法律和集体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