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存在特定情形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形包括: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例如,公司经法院判决需支付某款项,但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若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使用伪造证据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来阻碍执行,将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公司若通过虚假诉讼、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同样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公司需按法律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若违反此制度,也会被视为失信行为。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若公司被限制消费,但仍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若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也会被视为失信。
这些情形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一旦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面临诸多信用惩戒措施,如融资受限、市场准入受限等,因此,公司应诚信经营,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