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掺假售卖是违法行为,将会根据掺假售卖的金额等因素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
二. 处罚情况分析
- 掺假售卖的金额较小:如果农产品掺假售卖的金额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可能会受到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掺假售卖的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如果农产品掺假售卖的金额较大,或者掺假行为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甚至可能危害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我建议您,作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进行掺假售卖等违法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