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驳”的法律依据,通常指的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在诉讼程序中,当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时,会以判决的形式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以下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法律依据及情形:
一、法律依据
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或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但若是起诉符合受理条件,而诉讼请求本身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则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表明,在二审程序中,若一审判决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无误,二审法院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间接体现了对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驳回诉讼请求情形的认可。
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即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未能得到证据的支持,或所依据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即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上的支持,或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不适用本案。
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原告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且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三、判决驳回与裁定驳回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在性质上有所不同。裁定驳回起诉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起诉条件和二审处理的规定。在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是否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