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是否先行拘留-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拘留。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先行拘留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1. 法律依据: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 适用条件:此处的先行拘留适用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且适用机关是检察机关。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先行拘留”在适用机关和适用条件上均有所不同。

二. 先行拘留的执行与留置措施的解除

  1. 执行拘留:检察机关受理监察机关移送的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后,内部需要办理拘留手续,对外需要协调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
  2. 留置措施解除: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这是因为只有执行完拘留,犯罪嫌疑人从留置场所转押至看守所,留置措施才可以自动解除。

三. 检察机关先行拘留后的审查决定

  1. 审查期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 强制措施决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也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适用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依据和条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决定。这是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对接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