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担保期中结束是否还要披露,需根据具体情况及上市公司的交易所归属来判断。
一. 沪市上市公司
对于沪市上市公司而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益、接受担保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这意味着,在担保期中结束后,如果担保关系不再继续,且该担保事项原本就未作为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披露,那么沪市上市公司通常无需就担保期中结束这一事项进行额外的审议或披露。
二. 深市上市公司
对于深市上市公司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虽然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以豁免股东大会的审议,但并没豁免披露义务。同时,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交流2020年第2期(总第28期)》的相关问答,深市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无论是否支付担保费用,都建议按照关联交易来履行程序。
因此,对于深市上市公司而言,即使担保期中结束,如果该担保事项原本作为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那么期中结束这一事项也可能需要作为后续进展进行披露。具体披露要求还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交易所的具体指导来确定。
我建议:上市公司在关联方担保事项上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监管要求,对于担保的期中结束是否需要披露,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交易所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并咨询交易所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