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的制发 使用和收缴-张征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经济纠纷

印信的制发、使用和收缴均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一. 印信的制发

  1. 制发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印章的制发机关根据印章的类型和级别有所不同。例如,国务院的印章由国务院自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等。
  2. 制发程序: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 例如,某公司需要刻制公司印章,必须按照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并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 印信的使用

  1. 使用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2. 使用范围:印章应在单位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范围或用于非法活动。
  • 例如,某政府部门在办理公民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使用印章,不得滥用或超范围使用。

三. 印信的收缴

  1. 收缴情形:根据规定,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2. 收缴程序:印章的收缴也应遵循严格的程序,确保印章的安全和合规处理。
  • 例如,某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注销,其印章应按照程序送交制发机关进行封存或销毁。

我建议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印章的制发、使用和收缴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