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把过期的药卖给病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 药店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性分析
- 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在此案例中,药店销售的仁和肾宝胶囊、司邦得○R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百灵鸟○R维C银翘片已超过有效期,因此属于销售劣药。
- 违法行为的后果:销售过期药品可能对病人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有严格的处罚规定。
二. 药店销售过期药品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在此案例中,虽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如被处以罚款等。
- 情节严重时的处理: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 实际案例中的处理
- 在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例中,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在最低起罚点10万元基础上减轻处罚至1万元。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罚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到既惩罚违法又保护合法权益。
我建议:药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药品在有效期内,以保障病人的用药安全。如药店确实存在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积极整改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同时,病人也应提高警惕,在购买药品时注意检查有效期等信息,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