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追加前独资企业投资人。具体来说,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操作
- 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即个人独资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 法院在审查后,若查明被执行人确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将会裁定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注意事项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投资人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投资人的身份。
- 投资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应以其个人财产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