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构事实真相 伪造虚假手续骗取股权的法院判决案例-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公司事务

通过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虚假手续骗取股权的行为,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判决。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

一. 案例一:伪造签名转让他人股权

  1. 案情简介:

    • 杨某、康某以团队知识产权入股某电气公司,后杨某发现其股权被邹某伪造签名转让。
  2. 法院判决:

    •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伪造杨某签名,将其股权转让至自己名下,主观上存在恶意,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同时,某电气公司明知《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是虚假的,仍以此向企业信息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股权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与邹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依据:

    •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伪造签名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 案例二:虚构事实骗取股权

  1. 案情简介:

    • 崔某、黄某蓉等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虚构矿点属于公司、煤炭储量丰富等事实,骗取他人收购公司股权。
  2. 法院判决:

    •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黄某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3. 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案例三:销售虚假股权诈骗

  1. 案情简介:

    • 甄某某等人通过制作虚假的股权证书、股权委托代持协议等文件,以销售虚假股权的方式骗取多人钱款。
  2. 法院判决:

    • 法院审理后认为,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3. 法律依据:

    • 同案例二,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

我的观点:

通过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虚假手续骗取股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依法作出相应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建议相关当事人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务必谨慎审查相关文件和手续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