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照主要体现在商业秘密的定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界定以及赔偿额度标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两部法律的详细对照分析:
一. 商业秘密的定义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修改要点: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这一修改使得商业秘密的定义更加广泛,减少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实用性的争议。
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界定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修改要点:将“采用”手段修改为“实施”行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将“利诱”修改为“贿赂、欺诈”,使得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更加便于认定。
三. 赔偿额度标准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虽然没有直接修改赔偿额度的具体条款,但通过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加强,间接影响了赔偿额度的计算。此外,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为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被侵害经营者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赔偿数额。
四. 其他相关修改
综上所述,1993年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进行了多项重要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使得商业秘密的定义更加广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界定更加明确、赔偿额度标准的计算更加合理和科学。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