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修改建议-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房产纠纷

数据安全法修改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 数据定义的修改

  1. 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数据定义中的“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修改为“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这一修改是为了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确保术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 数据处理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修改

  1.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但有常委委员提出,线下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因此,建议区分情况分别作出规定,以更准确地适应不同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需求。

三. 与统计、档案有关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

  1. 建议在本法中对与统计、档案有关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具体来说,建议在法条中明确,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修改有助于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在各个领域都能得到适当的法律规制。

综上所述,数据安全法的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数据定义的准确性、数据处理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适应性以及与统计、档案有关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这些修改建议旨在使数据安全法更加完善,更好地适应现代数据处理活动的需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