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许乃义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婚姻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重婚:

    • 重婚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因此,此类婚姻自始无效。例如,甲在已与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即为无效婚姻。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这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此类婚姻因违反伦理道德和可能引发遗传问题而被认定为无效。例如,表兄妹甲和乙登记结婚,由于他们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他们的婚姻无效。
  3. 未到法定婚龄:

    • 我国法律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未达到这一法定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其婚姻将被视为无效。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承担婚姻责任和义务的成熟度。例如,若甲(男)在二十周岁时与乙(女)登记结婚,由于甲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他们的婚姻无效。

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该婚姻自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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