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制度适用哪些情况-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行政纠纷

见证人制度主要适用于监察机关在运用特定调查措施的过程中,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调查活动的内容、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见证监督的情形。具体来说:

  1. 须邀请见证人的情形:
    • 监察机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措施时。
    • 监察机关调取物证的照片、录像和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时。
    • 监察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
    • 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前接收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时。

在这些情形下,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同时约束监察机关依法规范用权,提高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1. 无须邀请见证人的情形:
    • 监察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如果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监察调查活动的真实性,如银行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等书证,则无须见证人现场见证。
    • 查封扣押措施转换或重新办理的情形,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将已采取暂扣封存措施转换为查封扣押措施,或者司法机关、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已查封扣押的财物需要重新办理手续时,因前期已有见证人现场见证,后续无须再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选择见证人时,应确保见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有正常的感知、观察、判断、行为能力,且能够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态度。同时,见证人应全流程、全方位、无死角地参与调查活动,对调查活动的内容、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见证监督。

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找到适格见证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作为替代措施,以确保调查活动的规范性和所取证据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见证人制度在监察调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既是规范监察措施适用、保障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