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主要包含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中。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内容:
一. 鉴定与分类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
- 化学品定义: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鉴定与分类定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二. 鉴定与分类的具体要求
- 应当进行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
-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鉴定机构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 鉴定程序:
- 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及相关资料,并提供样品;
- 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
- 鉴定内容:包括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以及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
三. 鉴定与分类结果的管理
- 鉴定报告的编制:鉴定报告应包含化学品名称、申请鉴定单位名称、鉴定项目、所用标准、方法、仪器设备信息、鉴定结果等内容。
- 分类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化学品单位根据鉴定报告编制分类报告,并向登记中心提交。登记中心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
- 异议处理:化学品单位对鉴定或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 法律责任
- 化学品单位的责任: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或分类、未建立管理档案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鉴定机构的责任:伪造、篡改数据或泄露商业秘密等,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我建议相关化学品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