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发工资谁是扣缴义务人-陈澄宇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劳动纠纷

谁发工资并不一定就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标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二. 实际案例分析

  • 以农民工遇到总分包的情况为例,发包单位设立工资预储账户,由分包方向发包方和总包方提供工时考勤等资料,提交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在这个场景中,虽然最终是银行直接发放工资,但分包方作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约方,对农民工的日常工时考勤进行记载,并据此计算工资所得数额,明显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分包方应作为扣缴义务人。

我的观点: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并不单纯取决于谁发工资,而是要看谁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支付关系、合同约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认定等因素来确定扣缴义务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