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属”这一表述,在法律上并不准确,您可能是想询问“订立遗嘱”的相关内容。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订立遗嘱进行详细解释:
遗嘱的形式: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的实质要件:
- 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遗嘱处分的遗产必须是合法有效的遗产。
-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的效力:
-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自《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 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 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您有关于订立遗嘱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