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移送给由管辖权程序规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行政纠纷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这种移送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移送管辖的实质与条件

  1. 实质: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转移。它是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后,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
  2. 条件: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二. 移送管辖的程序

  1. 发现与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 受理与限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案件一经移送,原则上受移送法院即是管辖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
  3. 争议解决:如有争议,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确定。
  4. 移送次数: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 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

  • 移送管辖主要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不得跨级移送。
  • 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的移送,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按照立案程序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或退回。

四.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实际应由另一同级基层法院管辖。此时,该法院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确保移送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程序规定是明确的,旨在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