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是中国公安机关对暂不宜适用拘留、逮捕的违法人员所采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 收容审查的定义与对象
-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违法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 根据公安部《关于收容审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收容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
二. 收容审查的处理流程
- 经收容审查证明已构成犯罪的,应移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 经审查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送劳动教养。
- 经审查证明既不构成犯罪又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解除收容审查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其他处理。
三. 收容审查的取消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并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此项制度原规定在旧版的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
综上所述,收容审查曾是中国公安机关采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一制度已被取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