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相关规定-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7-21 经济纠纷

关于担保人相关规定,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为您做出以下详细解答:

一、定义与范围

  1. 执行担保的定义: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2. 担保的形式: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二、担保书的提交与内容

  1. 担保书的提交: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2. 担保书的内容: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以及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若提供财产担保,还需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三、担保的审查与同意

  1. 公司担保的特别要求: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 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或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四、担保物权的公示与执行

  1. 担保物权的公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2. 担保财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暂缓执行与恢复执行

  1. 暂缓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 恢复执行:若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六、担保期间与追偿

  1. 担保期间: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其他规定

  1. 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2. 规定的施行: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执行担保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在执行担保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