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兵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一. 判决情况
- 根据提供的刑事裁定书,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该判决后经过二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韶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二. 执行情况
- 判决生效后,余兵于2012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由于余兵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对罪犯余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9日止。但这并不改变其最初被判处的五年有期徒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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