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可以兼任。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序、有效进行。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 职责分离原则
三. 实践中的做法
综上所述,基于法规要求、职责分离原则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工程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可以兼任。这样的设置有助于保障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防止舞弊,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